一、基本案情:
案号:(2012)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94号
原告:李某,委托代理人:汪某,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:夏某,委托代理人:陈欢,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:吴某,委托代理人:刘某,北京金台(武汉)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第三人吴某的别墅要装修,于是以包工包料(辅材)的方式承包给被告夏某,被告夏某又将木工分包给案外人孙某,孙某找来了木工师傅原告李某等人,结果李某在装修时从木梯子上摔下来受伤,由此引发赔偿纠纷。
二、主要问题:
1、原告李某是否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?
李某受伤时,只有孙某在场可以证明。对此,吴某、夏某都提出了质疑,孙某与李某是同乡有事亲戚关系,证言效力有限,不能排除李某是在其他地方摔伤的。
2、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是什么关系?
李某是孙某叫过来的,按照孙某的说法,叫李某是得到了夏某的同意认可的,李某也陈述他们都是为夏某打工,由夏某按天计算报酬,孙某所得的承包费由孙某、李某等人平均分配,他们都是平等的,不存在谁雇佣谁。但是夏某陈述,其将木工承包给孙某,至于孙某雇佣谁,夏某不管,他只对孙某,孙某请的人的报酬由孙某支付。夏某还陈述他不认识李某,孙某请李某并没有告诉过他。双方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,到底谁说的才是事实呢?
3、原告李某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?
李某认为其是给夏某打工,装修的房屋是吴某的,应由夏某和吴某承担责任。夏某认为,即使承担责任,也应由孙某承担责任,因为李某是孙某雇佣的。吴某则认为,自己是将装修承包给夏某的,出了问题应由夏某承担责任,不归自己承担责任。
三、裁判理由:
被告夏某将木工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李某等人,被告夏某存在选任过失,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,法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担70%的责任,被告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第三人吴某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夏某,与被告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四、律师点评:
1、雇员在装修或者施工过程中,一般现场很少有监控视频录像也可以用来证明事发经过。故通常都是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,法院一般都会采纳。
2、雇佣关系的成立与否,实践中一般个人和个人之间极少有书面协议,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来认定,特别是重视受害人的陈述。本案中,夏某陈述李某是孙某雇佣的,理由在于他将木工包给了孙某,孙某又请了李某,孙某给李某发报酬,夏某的证人也出庭作证了。但是李某陈述其是受夏某雇佣的,其证人孙某也出庭作证证明。本来,双方的观点都是言词证据,并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据来应征,证人孙某与本案有重大厉害关系,因为如果李某是受其雇佣的,那么他应该承担责任了,所以其证言本来就存在疑问,证明力自然不高。但最后法院仍然认定了李某是受夏某雇佣的观点,可见,在受害方和被告的陈述相冲突时,法院倾向于认可受害方的陈述。笔者曾经办理过同样性质的案件,法院认定木工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,原因在于受害方向法庭陈述其受雇于木工承包人,虽然木工承包人在庭上辩称他们都是受雇于“总包”,但法院没有采纳其观点。由此可见,受害方的陈述,是法院认定这类雇佣关系的关键。
3、在认定责任承担方面,法院基本上是按照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来认定,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,雇主没有资质的,发包方、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,一直连带到有资质的这一级(但也有些个例,篇幅有限,不在此赘述)。雇员自身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。本案中,原告从梯子上摔下,系自己不小心造成的,且梯子也是原告等人自己制作的,故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应承担较大的责任,即70%。这个比例划分,法律没有详细规定,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。笔者办理过的类似案件,法院判决中有雇员无责任,也有判决雇员承担部分责任的的,责任比例从10%到70%的都有,但大部分判决承担小部分责任。本案中受害方承担70%的责任,被告方承担30%的责任,是比较少见的。
陈欢律师
2017年9月13日